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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集团88304(大学英语教学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永利集团委员会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学院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依据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的不同,分别由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第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定。

(三)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宗教工作、文化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生工作、人才工作、群团工作等重大事项的审定。

(四)党代会重要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学院年度工作要点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评估。

(七)学院工作人员以及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处理。

(八)学院工作人员的任免。

(九)学校布置的各级各类候选人的推荐。

(十)学院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十一)重要项目立项。

(十二)党委系统奖惩事项的决定。

(十三)重大事件和项目的决策。

(十四)大额度资金使用,设备项目的审定。

(十五)其他需要由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发展规划以及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拟订与实施。

(二)学院永利集团、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议定。

(三)学院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审定。

(四)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审定。

(五)学院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七)学院重大责任事故与事件的处理。

(八)学院行政系统奖惩事项的决定。

(九)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议定。

(十)重要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十一)大额度资金使用,设备项目的审定。

(十二)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八条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的基本事项,适用《永利集团88304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永利集团88304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 学院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决策前置程序:

(一)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学院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分管领导在充分组织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咨询论证。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照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在决策之前要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重大学术事项,依照《高等教育法》和《永利集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在决策前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和学术性较强的事项,应事先聘请至少三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与评估。凡两位以上专家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重新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方案,再行论证,两次论证均未通过的,应当暂缓半年以上,没有新情况或新理由一般不得再次提请决策。对师生员工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调整、变更或暂时搁置。

对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的重要事项,应咨询法律专家的意见。

(三)议题提出。会议议题的提出依据有关程序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班子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条 学院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与会成员集体讨论,并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集体决策,一般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二)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表态发言。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其中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五)学院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可以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院领导组织实施并加以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的,一般在集体决策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牵头人,同时明确其他成员的配合责任;项目重大,需要进行整体配合与协同的,应当设立“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牵头人,并由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分管院领导应当对其负责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重大项目应当做出中期报告,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涉及人、财、物等关键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监督,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汇报党总支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 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院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职责划分,对已经做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专项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督查情况还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追责问责: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总支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四)漏报、瞒报“三重一大”事项或上报不实情况,影响党总支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正确决策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篡改“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的。

(十)其他因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失误的。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